
啟東市水務局涉企行政檢查公示專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的有關要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對涉水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一、行政檢查主體
啟東市水務局
二、檢查事項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頻次上限 見附件1
四、檢查標準 見附件2
五、檢查計劃 見附件3
六、檢查文書 見附件4
啟東市水務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