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市醫療保障局權力事項清單
權力類別:行政處罰 | ||||||
序號 | 基本編碼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縣級行使內容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
1 | 0206501000 | 對騙取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對騙取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
2 | 0206504000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處罰 |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對騙取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或基金支出的處罰 | 該處罰權在縣級,因區沒有醫療保障機構,該事項由市級承擔。 | |
3 | 0203597000 | 對侵占、挪用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將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投資的處罰 |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對侵占、挪用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將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投資的處罰 | 新農合已與居民醫保合并,原醫療保險無此權力事項 | |
4 | 320236003000 | 對用人單位拒不辦理醫療、生育保險登記的處罰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對用人單位拒不辦理醫療、生育保險登記的處罰 | ||
5 | 320236001000 | 對違反醫療、生育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對違反醫療、生育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處罰 |
權力類別:行政獎勵 | ||||||
序號 | 基本編碼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縣級行使內容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
1 | 0600177000 | 對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獎勵 | 《社會保險法》、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財政廳轉發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蘇醫保發[2019]5號)、《南通市醫療保障局南通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通市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通醫保發[2019]4號) | 對舉報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獎勵 |
權力類別:行政給付 | ||||||
序號 | 基本編碼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縣級行使內容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
1 | 0500027000 | 醫療救助資金的給付 | 醫療救助資金的給付 | 蘇編辦發〔2019〕40號 | 醫療救助資金的給付 | |
2 | 0500052000 | 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 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 《社會保險法》、 《南通市職工醫療保險辦法》(通政規[2015]4號)、《南通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通政規[2015]4號)、《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4號令)、《南通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通政[2017]6號)、《啟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啟政辦規[2013]3號)、《啟東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啟政規[2018]8號) | 醫療、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
權力類別:其他 | ||||||
序號 | 基本編碼 | 權力名稱 | 設定依據 | 縣級行使內容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
1 | 1000491000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 該權力事項原由省級行使。2015年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城市公立醫院醫藥價格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價醫〔2015〕234號)下放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定價權由市級承擔。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 | |
2 | 1000584000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成本調查、風險和效應評估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成本調查、風險和效應評估 | 該權力事項原由省級行使。2015年省物價局、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城市公立醫院醫藥價格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價醫〔2015〕234號)下放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定價權由市級承擔。 | 政府制定醫療服務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成本調查、風險和效應評估 | |
3 | 1000585000 | 組織、協調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價格監測 | 組織、協調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價格監測 | 蘇編辦發〔2019〕40號新增事項315 | 組織、協調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價格監測 | |
4 | 1000586000 | 醫療、生育保險登記 | 醫療、生育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法》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 醫療、生育保險登記 |